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规定,现就银川市市级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和职责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有效形式,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体现,是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提出意见,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分为自治区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二、选任名额和地区分配
本次银川市面向本市及辖区县(市、区)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村(社区)居民中选任市级人民监督员30名。市辖区每个县(区、市)选任人民监督员不少于3名。
三、选任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热心监督司法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一)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应符合以下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
(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四、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自治区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兼任。
五、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inchuan.gov.cn/)、银川市司法局网站(http://sfj.yinchuan.gov.cn/)发布选任公告。
(二)报名方式。1.组织推荐。公民可以通过本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其他相关单位推荐报名。组织推荐的,需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2.个人自荐。公民也可以通过本人自荐报名。个人自荐的,需填写《人民监督员自荐表》。报名表格请登录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银川市司法局网站下载。
(三)报名材料。报名人员要提供《人民监督员推荐表》或《人民监督员自荐表》一式3份;本人近期一寸同底彩色正面证件照6张;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场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3份;学历证书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3份。表格中“推荐单位意见”或“工作单位或社区(村委会)意见”一栏须载明:报名人员的表现,报名人员有无“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或“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况并加盖公章。
(四)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截止2020年4月30日结束。报名人员须将报名表格及证明材料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邮递到银川市司法局,以邮戳时间为准;或者将有关报名表格及证明材料制作成电子版发送至报名指定的邮箱,以电子邮件有效发送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五)报名地点(邮寄地址及电子邮箱)。银川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912室(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
邮编:750011
邮箱:ycjc2016@126.com
联系人:周立忠 王世奇
联系电话:0951—6888795
(六)资格审查。选任机关对报名者的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七)组织考察。选任机关对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八)确定拟任人选。
(九)社会公示。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名单将通过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银川市司法局网站分别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十)选任公布。拟选任人民监督员经过公示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选任为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银川市司法局
2020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